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草案
發布於 2017-05-12
截止於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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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106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環署化字第1068001074號
主旨: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草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草案如附件。本案公告後3日內另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ocies/)及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a0-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2段132巷35弄1號
(三)電話:(02)23257399分機55502
(四)傳真:(02)23253865
(五)電子郵件:chlinw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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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機關綜整回應
化學物質管理署
2017-07-13
綜整回應:
- 內部員工檢舉之情形,亦適用草案第64條有關保密及獎金獎勵等規定;為避免誤解,將於條文對照表說明欄補充說明之。
- 查現行刑法第四章就公務員瀆職罪、第134條就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已有加重之規定,爰依刑法相關處理之。
- 將參考建議修改草案文字為「檢舉人之個人資料」。
- 經查法務部推動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草案尚在研議階段,將配合該法案之推動情形酌予調整,並以適用最有利規範為原則。
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發文日期:106年5月12日發文字號:環署化字第1068001074號主旨: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草案。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草案如附件。本案公告後3日內另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ocies/)及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a0-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二)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2段132巷35弄1號(三)電話:(02)23257399分機55502(四)傳真:(02)23253865(五)電子郵件:chlinw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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