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周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8-04-25
截止於 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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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廣納各界意見,公告周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至行政院農委會全球資訊網下載,https://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law_prefecture&id=12)。
二、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行政院農委會全球資訊網站隔日起60日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32
(四)傳真:(02)2304-7255
(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21-06-28
綜整回應:
有關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以下稱本措施)草案】提出2項修正意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回復意見如下:
一、本措施修正規定第4點部分:
(一)業者反映意見: 針對訂購者為自然人時,其於網路商店購買商品時,為完成與店家之交易目的,網路店家所要求訂購者填寫之個人資料為收貨地址,但不要求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另針對訂購者為法人時,該法人之代表人之個人資料非商品賣賣契約之必要條件,網路店家亦不要求該法人之代表人之個人地址,建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目的,網路店家蒐集之訂購者之個人資料以符合商品賣賣之目的為主。
(二)本局參採意見:查訂購者於網路購物商業模式,其訂購下單方式多種,並未實施實名制,故同意採納業者所提部分意見,後續將針對資料蒐集部分酌作修正。
二、本措施修正規定第5點第2項後段部分:
(一)業者反映意見:為避免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之審查義務過於擴張(即避免受處分人知悉之要件擴張解釋),且基於符合前述業者之期望及確實可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之作法,建議將本措施修正規定第5點第2段後段部分「廣告屬豬肉或豬肉製品,…,平臺提供者及應用服務提供者於知悉時,亦同。」修正為「廣告屬豬肉或豬肉製品,…,平臺提供者及應用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明確通知後,亦同。」
(二)本局參採及回復意見如下:
1.因非洲豬瘟自中國大陸於107年8月3日爆發首例疫情以來,全球疫情仍未趨緩且持續擴散,截至目前為止,亞洲地區已有14個國家發生非洲豬瘟疫情,顯見非洲豬瘟疫情仍十分嚴峻,防範非洲豬瘟疫情入侵屬我國重要政策。
2.為落實各項防檢疫措施,本局透過網路(臉書、line@、YouTube)、廣播電臺、電視等多元管道,對民眾宣導相關非洲豬瘟之防疫知識,社會大眾已深化防範非洲豬瘟之防疫意識,故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應能知悉來自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非洲豬瘟非疫區國家(地區)之豬肉或豬肉製品廣告。
3.再者,前述業者對防止平臺上禁止以電子方式銷售而刊登之彩券、煙火炮竹、藥品等商品,已有相關之技術可管理,則對來自非洲豬瘟疫區國家(地區)之豬肉及豬肉製品亦可有相同之技術管理,另社會多有熱心民眾主動向前述業者舉報平臺上有刊登違規商品情形,亦可為另一通知前述業者知悉前述違規行情之方式,而不待主管機關通知即可進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網頁等作為。
4.爰此,基於維護我國為非洲豬瘟之非疫區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仍維持原修正條文,保留前述業者於知悉平臺上有刊登非洲豬瘟疫區國家(地區)之豬肉及豬肉製品,進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網頁等作為,以善盡共同保護養豬產業之社會責任。
公告周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為廣納各界意見,公告周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至行政院農委會全球資訊網下載,https://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law_prefecture&id=12)。二、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行政院農委會全球資訊網站隔日起60日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二)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三)電話:(02)2343-1432(四)傳真:(02)2304-7255(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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