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6條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6 of "Regulations of Fine Determination for Violation of Toxic and Concerned Chemical Substances Control Act"
發布於 2021-05-31
截止於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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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環署化字第 1108200548 號
主 旨:預告修正「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2 條、第 6 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5 條第 3 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針對已公告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嚇阻違法不當使用所生影響,有儘速訂定加重裁處規定必要,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 14 日。
五、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 二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 132 巷 35 弄 1 號
( 三 ) 電話: (02)2325-7399 分機 55521
( 四 ) 傳真: (02)2325-3861
( 五 ) 電子郵件: chlinwu@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二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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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0年8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環署化字第1108200936號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6 of "Regulations of Fine Determination for Violation of Toxic and Concerned Chemical Substances Control Act"
機關回應
環境部
2021-06-17
民眾(麻糬)提問:開罰後要監督 追回回復原狀 該有的費用 這才對啊 除了損害賠償 還要 回復原狀阿
感謝您關心環保事務,您的建議已收到並納入參考;將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規定,就您的意見綜整回應。(因留言區已關閉評論,故於此初步回應)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1-08-30
綜整回應:
有關回復原狀意見之說明如下:
1、
本次針對「有污染環境或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新增加重裁處依據,故不以產生實害為必要,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公眾健康之虞時,亦可加重裁處。
2、
倘違規行為涉及實際產生環境污染者,可能同時違反相關環境保護法規,其違規裁處應命行為人限期改善,亦有相關不法利得追繳或債權保全之規定。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為例,其罰則章有令限期改善之規定外,亦有第42條有關採取處理措施費用求償、第66條暨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有關追繳不法利得等規定得予適用。
3、
綜上,視違反個案情況,分別適用相關裁罰、限改或追繳利益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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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環署化字第1108200548號主 旨:預告修正「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6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修正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5條第3項。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針對已公告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嚇阻違法不當使用所生影響,有儘速訂定加重裁處規定必要,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五、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三)電話:(02)2325-7399分機55521(四)傳真:(02)2325-3861(五)電子郵件:chlinwu@epa.gov.tw署 長 張子敬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二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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