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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役政司

預告「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3-28 截止於 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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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台內役字第106083016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兵役法第17條。

三、「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署

(二)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三) 電話:049-2394386

(四) 傳真:049-2394429

(五) 電子郵件:5044@mail.nca.gov.tw

部  長 葉俊榮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役政司 2017-06-06

綜整回應:

cha cha /Kao m君,您好:

有關本署預告「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06年5月31日結束,您對本修正草案之相關建議,本署綜整後依序說明如下:

  1. 有關本案機關協商及風險影響評估部分:

    (一) 本次修正主要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修正傳統男性繼承及負擔家計、女子結婚後與原生家庭中斷關係等刻板印象,及考量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及役男實際家庭狀況,並配合現行實務運作所作修正。

    (二) 修正案前已將性別平權觀點、社會家庭結構現況、公平性及實務運作方式等變項,納入通盤評估考量,經評估申請核准件數變動不大。

    (三) 本修正草案業經函請國防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並邀集上揭機關召開會議取得共識。

  2. 有關建議修正草案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文字修正部分:

    (一) 按修正草案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係為鼓勵生育,並顧及役男配偶懷孕待產需求,如僅為役男配偶懷孕初期或經醫療機構證明懷孕,尚無待產需求,與原立法意旨不符,爰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二)所提修正草案第2條第1項第5款文字建議與修正草案條文原意一致,為簡化文字敘述,爰宜維持原修正草案。

  3. 有關建議修正草案第3條第1項第1款將祖父母列入部分:本款修正緣於目前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役男祖父母非必然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如為三代同堂之家庭,可依修正草案第3條第1項第4款「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規定,列計為役男家屬,申請服補充兵役,爰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4. 有關建議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第1款文字修正部分:按本款係規範18歲以上之人「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未滿18歲之人受「感化教育中」之情形,免予列計役男家屬,與所建議刑法第87條以降規定保安處分的各種類型(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等)有別,爰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5. 有關建議修正草案第12條文字修正部分:本條草案修正旨在避免役男經核准服補充兵役後,因有國外就學情形而無法徵集,而在校學生赴海外實習受訓部分,因渠等已具國內在學緩徵役男身分,修正草案第12條原已規範,爰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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