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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13 and 18 of "Employment Leave Regulations for Teachers"

發布於 2022-02-11 截止於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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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372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教師法第35條第2項。

三、「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

四、本次修正係配合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增修陪產檢及陪產假規定,爰修正本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以教師亦為該法之適用對象,教師請假規則實有儘速修正之必要,爰將預告天數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人事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02)77365936,張小姐。

(四)傳真:(02)23976946,並請電話確認。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1年6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

教育部令:修正「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13 and 18 of "Employment Leave Regulations for Teac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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