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公告:預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發布於
2021-04-23
截止於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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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13407A號
主旨:公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體育署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法律草案公告專區(網址: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884)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開始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三)電話:02-8771-1832。
(四)傳真:02-2752-020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案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環境,解決現行法規與實務執行時之相關限制,以前瞻性政策思維引導我國運動產業未來蓬勃發展,爰縮短草案預告時間為7日。
下載全部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體育署
2021-05-15
綜整回應:
感謝您對本草案提供的意見,有關您的建言初步回應如下:
您建議第三十二條之一增列「『委辦』,中央主管機關才能請地方政府辦理」及第二十九條中,「區域計畫法已經被國土計畫法取代」之建言,經本署審慎考量,由於本次係解決現行法規與實務執行時之相關限制 ,將以考量法案修正內容之迫切性及必要性,再考量是否列入修法。
有關第六條第三項「為利運動產業發展,地方政府得設置運動發展基金,但沒有設置運動發展基金的法源,地方政府如何辦理」之疑慮,為落實地方政府於運動產業推展之角色,爰明定地方政府設立運動發展基金之規定,充實運動發展之財源。參考行政院107年11月7日院授主基作字第1070201325號函備查「高雄市運動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三條,其基金來源有:一、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二、各項票券及商品銷售收入。三、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四、資產使用費 、權利金、回饋金及租金收入。五、捐贈收入。六、本基金孳息收入。七、其他有關之收入。又,參考行政院105年12月22日院授主基法字第1050021437號函備查「新北市體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其基金來源有:一、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於本基金成立前設立公庫專戶存儲之結餘款及本基金成立後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之撥入款。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受贈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惟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其立法理由略以「…倘以法令明定指定用途納入基金,雖具獨立性及專屬性,惟影響政府統籌運用資源能力,…爰要求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不得…將稅收、規費等既有收入成立基金…。」故設置本項之基金時,其收入不得為稅收、規費等既有收入,以落實財政紀律。其他地方政府得參酌高雄市、新北市之相關規定,於不違背財政紀律法之前提下廣闢財源,以推展地方運動產業。
以上再次感謝您對本案的意見,教育部體育署將持續努力,並敬祝諸事如意。
教育部體育署公告:預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教育部體育署公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13407A號主旨:公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體育署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法律草案公告專區(網址: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884)網頁。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開始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組。(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三)電話:02-8771-1832。(四)傳真:02-2752-020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部長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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