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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9-03-18 截止於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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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年二月四日制定,八十一年二月四日施行以來,期間歷經八次修正。為強化本法對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案件之執法效能,經參酌國際競爭法立法趨勢,配合主管機關實際執法情況檢討現行規定,前曾擬具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業辦理法規預告在案。經再檢視本法涉及時效規定,現行本法第二十八條中止調查,參酌行政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第四項明定裁處權時效停止與恢復調查後之合併計算規定。鑑於本法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已增訂時效停止及繼續進行規定,本法相關案件有關裁處權時效宜均依該規定處理,為避免事業因申請中止調查,造成是類案件在時效計算上停止或繼續進行有扞格之處,爰配合刪除第四項規定。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中修正草案內容。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前已於107年10月22日至同年12月20日預告徵詢各界意見,本次本法修正草案,係配合前次公告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有關時效停止及繼續進行規定,而予刪除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裁處權時效停止與恢復調查後合併計算之規定,以避免時效之停止或繼續進行在計算上有扞格之處,又為加速後續修法程序,爰將公告期間調整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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