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發布於 2017-09-14
截止於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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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84年5月31日公布,有關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業務、人事、預算與決算、董事與監察人派任等,均依該條例規定辦理。惟漢翔航空工業股份公司已於103年8月21日移轉民營,並於103年8月25日股票上市,有關上述事項與一般民營上市公司所適用之法令規定無異,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法律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之規定辦理廢止。
有關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之條文,歡迎於討論區留言提出意見,我們將盡速回應,並在公告期間結束後彙整參考辦理。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17-11-22
綜整回應:
謝謝各位朋友對於此議題之關注。 針對關漢翔公司於103年移轉民營化後,「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之適法性問題,本部謹作如下說明: 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本公司土地應為國有。但該土地作為航空工業之使用時,需整修或擴建時,政府應予同意,並不得收回」。 依前述規定,漢翔公司於國營時期所需土地均向本部承租,惟該公司民營化後,本部管有之該等國有土地依法均須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為確保漢翔公司民營化後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期間土地租用無慮,故於該等土地辦理接管作業將近完成時始辦理「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預告廢止之程序。 本部辦理管有漢翔公司承租土地之移交,業大部分獲行政院核定同意,預計可於106年底前可移交國產署接管,本部亦將於近期辦理「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之廢止。 |
經濟部公告:預告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84年5月31日公布,有關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業務、人事、預算與決算、董事與監察人派任等,均依該條例規定辦理。惟漢翔航空工業股份公司已於103年8月21日移轉民營,並於103年8月25日股票上市,有關上述事項與一般民營上市公司所適用之法令規定無異,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法律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之規定辦理廢止。有關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之條文,歡迎於討論區留言提出意見,我們將盡速回應,並在公告期間結束後彙整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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