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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經濟部公告:預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10-19 截止於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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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6留言 1 已關注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後,迄今已近二十年均未做調整。茲因近年來各國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多有變化,跨國投資相較以往更為興盛,投資態樣從單純股權形式發展成各式各樣的面貌,各國基於國際條約及國家政策之不同考量,紛紛對於僑外人投資採取寬嚴不等的管理措施。我國向來鼓勵僑外投資人來臺投資,惟現行法已無法適應我國近年對僑外人投資之政策,在執行細節上亦有透明化之需求。鑑此,擬具「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簡化華僑來臺投資審核程序,由現行一律「事前核准」制度,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於投資達一定金額以上、屬限制投資產業或屬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特殊情形者,方須事先核准,否則於投資後一定期間內申報即可。

二、修正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以及主管機關之審查標準,以提升華僑來臺投資審核之透明化程度。

三、為促進投資申請、申報案件之審查效率及合法性,增訂代理人制度。

四、明定華僑投資人違反本條例時主管機關得按違法情節給予適當處分。

五、本條例之相關配套措施得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辦理。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中修正草案內容,歡迎於網頁討論區留言提出意見。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18-01-02

綜整回應:

一、本草案於預告期間,感謝民眾留言建議,歸納民眾主要建議有:

(一)不應承認雙重國籍,華僑應比照一般外國投資者。

(二)法案名稱參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用詞建議改為僑居國外國民回國投資條 例,並增訂適用對象之明確定義等。

二、有關雙重國籍議題涉及我國對於華僑政策之規劃,本部將送請相關部會進行政策參考;另就法案名稱及適用對象之定義等部分建議,本部刻正彙整公眾意見中,將一併納入修正草案之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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