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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Criteria of Unsafe Sexual Behavior"

發布於 2021-04-06 截止於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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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331
衛授疾字第1100100425

主  旨:預告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三、「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地址: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

() 電話:(02)23959825

() 傳真:(02)23945359

() 電子信箱:wlchen@cdc.gov.tw

部  長 陳時中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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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7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衛授疾字第1100100972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條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Criteria of Unsafe Sexual Behavior"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1-06-30

綜整回應:

一、本案經蒐集國內外相關法制資訊及判決案例,且經多次「衛生福利部感染者權益保障會」相關會議研議討論,參與人員包括:醫學、公共衛生、法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愛滋相關專業學會與民間團體代表等。決議現階段朝修訂「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研議,將穩定服藥且病毒量達良好控制的感染者,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風險極低之科學實證納入危險性行為範圍之判斷要件之一。

二、原條文內容即有醫學評估之判斷條件,本次修訂係依據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The Joint United Nations Programme on HIV and AIDS;   UNAIDS)指引,對未造成實際傳染仍要課予刑事責任,應僅限於涉及重大傳染風險之行為;是否構成重大傳染風險,應依照最佳可得知之科學及醫學證據綜合判定。依據現有最佳可得知之科學及醫學證據顯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穩定服用抗病毒藥物治療且維持病毒量受良好控制狀態(病毒量200 copies/mL 以下),無透過性行為傳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予其伴侶之案例發生。爰將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納入危險性行為範圍判斷要件之一,以符目前科學及醫學實證。

三、實務執行上,司法案件有關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判定,會徵詢醫學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員,依醫學及科學之證據進行之專業評估,以供司法人員據以綜合判斷及裁量。

四、 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可課予刑責,另當事人亦可依民法等相關法律之規範,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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