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TERANS AFFAIRS COUNCIL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VAC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Self-provided Residence of Veterans Home"
發布於 2021-02-25 截止於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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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輔養字第11000096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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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現行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vac.gov.tw/vacla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養護處
(二) 地址:臺北市11025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22號
(三) 電話:02-27571465
(四) 傳真:02-2722781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馮世寬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廢止理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條件之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民眾。
前項入住條件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之。
第 三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自費入住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繳費入住者,依原契約收費標準辦理。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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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輔導會已於110年5月1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