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Public or Private Premises that Violate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 Should Be Penalized with the Fine Determination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9-03-20 截止於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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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環署空字第10800185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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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5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準則係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應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因此時間較為緊迫,故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206
(四) 傳真:(02)23810642
(五) 電子郵件:phsheu@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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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9年6月1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