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附表1、第4條附表3、第6條附表5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Appendix 3 of Article 4 and Appendix 5 of Article 6 of "Standards for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發布於 2021-04-07
截止於 2021-06-07
討論(尚餘0 天)
1 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衛授食字第 1101300266 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 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314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sy77@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Top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8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衛授食字第1101301706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Appendix 3 of Article 4 and Appendix 5 of Article 6 of "Standards for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1-08-18
綜整回應:110年4月7日預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附表1、第4條附表3、第6條附表5修正草案,本部回復意見
本草案於 110 年 4 月 7 日至 6 月 7 日預告期間,接獲反應意見,感謝網友的留言 ( 共 1 筆 ) ,本部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適用作物類別 (1 筆留言 )
想請問柑桔是否就是橘子?另柑桔是否包含陳皮 ? 謝謝您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所規範柑桔包含橘子;另,陳皮為橘皮乾燥加工品,如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其生鮮原料之農藥殘留量,應符合前開標準於柑桔之規定,始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附表1、第4條附表3、第6條附表5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衛授食字第1101300266號主 旨: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14(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部 長 陳時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