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otor Vehicle Noise Control Standards"
發布於 2020-08-05
截止於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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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3 日 環署空字第 1090057649 號
主 旨:預告修正「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噪音管制法 第 11 條第 1 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為保障民眾居住生活安寧,強化機動車輛管制,儘速提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執行機動車輛行駛噪音執法取締之依據,縮短預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 4 號 14 樓
( 三 ) 電話: (02)23712121 分機 6403
( 四 ) 傳真: (02)23810642
( 五 ) 電子郵件: weicheng.wa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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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9年12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環署空字第1091196395D號;交路字第10900309961號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SITRATION, EXECUTIVE YUA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Motor Vehicle Noise Control Standards"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0-09-09
綜整回應:
經由這次網路平臺討論的機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蒐集彙整民眾許多寶貴及獨特的見解,許多意見將作為推動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政策時的重要參考,再次感謝各位的參與!
綜整所提各項意見回應如下:
一、 為有效管制機動車輛噪音,除持續辦理新車型噪音審驗源頭管制外,另針對使用中車輛辦理民眾檢舉通知到檢、環檢警聯合稽查檢驗等措施,此外,因應民眾使用需求,自 107 年起建立排氣管商品認證制度,針對「排氣管單體」商品進行認證,並比照新車審驗模式測試原地噪音及加速噪音、以強化排氣管源頭管理 。 惟機動車輛噪音成因眾多,即使車輛符合新車審驗條件 ( 含安裝認證排氣管 ) ,仍可能因駕駛行為、維護情形、不當改裝 … 等情況造成機動車輛噪音擾民問題,鑒於近年國際各國亦開始陸續發展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應用 ( 包含美國、德國、英國、法國及新加坡等 ) ,為強化機動車輛噪音管制並與國際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接軌,爰進行本次修法。
二、本署制訂行駛噪音標準,係經分析近年新車審驗數據及陳情熱點實際量測數據,其中新車審驗測試係採相對極端操作模式 ( 重踩油門到底 ) 下之噪音值,故該標準已考量各車種噪音分布情形,民眾車輛只要有妥善維護、養成良好的駕駛慣、無不當改裝,依照各道路的限速行駛並不會有噪音超標的疑慮。
三、為確保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設備之公正客觀性,本署環境檢驗所已訂定「機動車輛噪音量測方法 - 影像輔助法」,規範聲音照相硬體設備規格限制 ( 包括噪音計、風速計、車辨系統及聲音校正器 ) 需定期校正外,量測系統每年需送至法規試驗場地進行比測,並要求設備需有相關紀錄資料可追溯,以確保量測系統正常運作。
四、針對民眾關心背景噪音是否影響儀器量測結果問題,聲音照相系統於行駛噪音量測時,系統會紀錄背景噪音,如車輛產生噪音符合校正條件時,該案件須經校正後再行判定處分,量測音量與背景音量校正規則如下 :
(1) 若差值小於 3 分貝內,則量測結果為無效;
(2) 若差值為 3 分貝以上低於 10 分貝內,則量測數據需進行校正;
(3) 若差值大於 10 分貝,則量測結果為無須修正。
五、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會紀錄事件發生前後 3 秒鐘之聲音或影像資訊,除可供環保單位進行車輛違規事實進一步判定外,如民眾有疑義時,也能據以釐清事實,以確保受處分人之權利,避免誤處分之情形。
六、行駛噪音超標之處分程序包括罰鍰及通知到檢,罰鍰係針對被拍照當下行駛噪音超標行為進行處分,通知到檢為後續限期改善之行政程序,由於機動車輛噪音成因眾多 ( 包括駕駛行為、維護情形、不當改裝 … 等 ) ,爰不適宜將通知到檢合格作為推翻 「 行駛當下違規」之理由。
七、本次修法新增之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措施,係基於「抓吵」的精神所制定,只要車主妥善維護車輛、不要不當改裝並養成良好駕駛習慣,就不會有超標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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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環署空字第1090057649號主 旨:預告修正「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修正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為保障民眾居住生活安寧,強化機動車輛管制,儘速提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執行機動車輛行駛噪音執法取締之依據,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三)電話:(02)23712121分機6403(四)傳真:(02)23810642(五)電子郵件:weicheng.wang@epa.gov.tw署 長 張子敬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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