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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tems That Shall and Shall Not Be Included in Rental Housing Contract"

發布於 2020-07-15 截止於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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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713
台內地字第1090263682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5條第1項。

三、「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3

() 電話:04-22502127

() 傳真:04-22502372

() 電子郵件:lily@land.moi.gov.tw

五、本草案攸關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因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10611日施行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適用),已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修正,為齊一住宅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規範,非具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亦應配合作一致性修正,以全面保障租賃雙方權益,經業務單位審認實有儘速完成修正之時效性及急迫性,且修正內容單純,爰辦理預告7日。

部  長 徐國勇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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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9年8月1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台內地字第1090264209號

內政部令: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109年9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erms That Shall and Shall Not Be Included in Housing Rental Contract"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September 2020)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0-08-11

綜整回應:

查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事項第14點係參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意旨訂定,其目的係為避免租賃關係消滅(包括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先行遷離租屋處或不願配合返還租賃住宅,衍生租賃糾紛,故明定租賃雙方負有共同完成點交之義務及未依約點交之效果,以免租賃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租賃住宅當事人之權益。您建議以違約論請求收取違約金至會同點交完竣為止,尚無法解決租賃關係消滅後之後續遺留物處理等問題,仍宜維持現行預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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