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草案
發布於 2017-03-20
截止於 201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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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vac.gov.tw/vacla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專區(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養護處
(二)地址:臺北市11025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22號
(三)電話:02-27571337
(四)傳真:02-27227814
(五)電子郵件:vac042591@mail.vac.gov.tw
五、 鑑於各項社會福利津貼,目前係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定期調整。就養給付既屬社會福利津貼性質,宜儘速訂定調整機制,就養給付之調整,屬重大福利政策,為配合年度預算之決議,並期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實縮短公告期間之必要,爰縮短公告期間為十四日。
預告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二、修正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vac.gov.tw/vacla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專區(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養護處(二)地址:臺北市11025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22號(三)電話:02-27571337(四)傳真:02-27227814(五)電子郵件:vac042591@mail.vac.gov.tw五、鑑於各項社會福利津貼,目前係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定期調整。就養給付既屬社會福利津貼性質,宜儘速訂定調整機制,就養給付之調整,屬重大福利政策,為配合年度預算之決議,並期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實縮短公告期間之必要,爰縮短公告期間為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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