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ffairs"
發布於 2021-06-08
截止於 2021-08-09
討論(尚餘0 天)
1 留言
0
已關注
內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台內戶字第 1100242643 號
主 旨:預告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戶籍法 第 69 條。
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moi.gov.tw )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6 樓
( 三 ) 電話: 02-23976701
( 四 ) 傳真: 02-23566474
( 五 ) 電子郵件: moi1739@mo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Top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9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台內戶字第1100131899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ffair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1-08-10
綜整回應:
有關本部預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業於110年8月9日結束,您對於本修正草案之建議,茲回應說明如下:
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3條3項規定,係指民眾單純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但前揭當事人如跨縣市辦理者,考量國民身分證規費屬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仍應收取規費。又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如前揭當事人有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者,亦應繳納規費。上述2項法規命令,現行實務執行上並無衝突窒礙之處。惟為明確法令規範,俾利民眾依循,本部將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內政部公告:預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1100242643號主 旨:預告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戶籍法第69條。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三)電話:02-23976701(四)傳真:02-23566474(五)電子郵件:moi1739@moi.gov.tw部 長 徐國勇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