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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ffairs"

發布於 2021-06-08 截止於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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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64
台內戶字第1100242643

主  旨:預告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戶籍法69條。

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6

() 電話:02-23976701

() 傳真:02-23566474

() 電子郵件:moi1739@mo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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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9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台內戶字第1100131899號

內政部令: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ffair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1-08-10

綜整回應:

有關本部預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業於110年8月9日結束,您對於本修正草案之建議,茲回應說明如下:

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3條3項規定,係指民眾單純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但前揭當事人如跨縣市辦理者,考量國民身分證規費屬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仍應收取規費。又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如前揭當事人有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者,亦應繳納規費。上述2項法規命令,現行實務執行上並無衝突窒礙之處。惟為明確法令規範,俾利民眾依循,本部將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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