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 and 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2 of "Regulations for Determining Penalties for Environmental Analysis Organizations Violating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0-01-22 截止於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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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環署檢字第10980000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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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1條、第2條及第2條附表2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5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第1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5條第3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準則係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應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因此時間較為緊迫,故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二)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三段260號。
(三) 電話:(03)4915818分機2105。
(四) 傳真:(03)4910419。
(五) 電子郵件:hoinn.lin@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二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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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9年5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