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17-01-09 截止於 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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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3 日 經標三字第 10530006300 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 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 新消息」項下「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三組。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1 段 4 號。
(三) 電話:02-23434538,聯絡人:侯建綸。
(四) 傳真:02-33433991。
(五) 電子郵件:len.hou@bsmi.gov.tw。
局 長 劉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