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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水質保護司

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草案

發布於 2017-05-31 截止於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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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環署水字第1060039917號

主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join.gov.tw/policies/)及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a0-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 分機2822
 (四)傳真:(02)2389-9860
 (五)電子郵件:cfteng@epa.gov.tw

機關綜整回應

水質保護司 2017-08-03

綜整回應:本署106年5月31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眾開講意見及處理情形

一、考量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及已申報但申報不完全者,可責程度應有區別,故已申報但不齊全者應該給予較低處罰,建議條文修正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者,依前款規定處罰。未參採,說明: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9條之1第2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其申報資料不完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完全者,視為申報不完全,依本法第56條規定處分。並再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屬申報不完全者,按次處分。故對於申報不完全者,主管機關應先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方會處分,若經多次通知補正仍未補正者,最高仍應處分300萬元,以督促業者依規定辦理。
二、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才60種是否周全?參採,說明:現行公告之60項有害健康物質,係依據放流水標準有管制之項目,依毒理特性、危害性等,將特定項目公告為有害健康物質,事業若運作排放該有害健康物質且超過放流水標準,即構成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移送刑責處分之要件。本署持續檢討修正放流水標準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三、本署訂於106年8月22日召開公聽會,如仍有寶貴意見提供,屆期敬請與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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