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17-02-13 截止於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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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台內移字第 1060950853 號
主 旨:預告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
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 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 15 號
(三) 電話:02-23889393#2538
(四) 傳真:02-23820104
(五) 電子信箱:tp2632@immigration.gov.tw
部 長 葉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