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 for the abolition of "Requirements for Exemption from Inspection Application for Import of Food and Related Products and the Applicable Custom Code"
發布於 2018-11-20 截止於 20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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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衛授食字第10713028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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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本部104年11月5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340號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旨揭原公告如附件,因重新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爰配合辦理原公告之廢止。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27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廢止理由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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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
主 旨: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並於輸入時,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代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瓷製餐具或廚具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代碼:DH000000000005。
五、以下項目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一) 食品添加物及香料。
(二) 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表一計85項;附表二計38項)。
部 長 蔣丙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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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4月1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