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Group Exchange Visits for Families and Children"
發布於 2021-03-22 截止於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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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台內團字第11002803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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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 三、「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 電話:02-23565201 (四) 傳真:02-23566226 (五) 電子郵件:moi1656@mo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 一、凡申請辦理國際間團體性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者,必須是已向政府立案登記之社團。 二、必須具有詳細之交換計劃及正式邀請書,該項邀請書且須經我駐在地使領館之簽證。 三、該項訪問僅限於會員之子女,且每戶每次不得超過一人。 四、訪問兒童年齡,限於滿十歲至滿十五歲之間。 五、訪問兒童須有領隊人員負責照料兒童之生活及安全,該領隊應以在團體中負有相關職務者為合格。 六、申請訪問兒童及領隊人員,必須提具戶籍謄本、照片暨由主辦單位提出之出國保證書。 七、訪問兒童及領隊人出國,概予發給團體護照,該項護照發給後不得要求延期及任何加簽。 八、雙方交換訪問兒童之出境入境,主辦單位應事先報請內政部核可。 九、交換期滿返國後,申請主辦單位應將往返日期及訪問情形書面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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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6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