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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廢止「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Group Exchange Visits for Families and Children"

發布於 2021-03-22 截止於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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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318
台內團字第1100280358

主  旨:預告廢止「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21條第2款。

三、「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7

() 電話:02-23565201

() 傳真:02-23566226

() 電子郵件:moi1656@mo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

一、凡申請辦理國際間團體性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者,必須是已向政府立案登記之社團。

二、必須具有詳細之交換計劃及正式邀請書,該項邀請書且須經我駐在地使領館之簽證。

三、該項訪問僅限於會員之子女,且每戶每次不得超過一人。

四、訪問兒童年齡,限於滿十歲至滿十五歲之間。

五、訪問兒童須有領隊人員負責照料兒童之生活及安全,該領隊應以在團體中負有相關職務者為合格。

六、申請訪問兒童及領隊人員,必須提具戶籍謄本、照片暨由主辦單位提出之出國保證書。

七、訪問兒童及領隊人出國,概予發給團體護照,該項護照發給後不得要求延期及任何加簽。

八、雙方交換訪問兒童之出境入境,主辦單位應事先報請內政部核可。

九、交換期滿返國後,申請主辦單位應將往返日期及訪問情形書面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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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6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台內團字第1100281075號

內政部令:廢止「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Group Exchange Visits for Families and Children" (aboli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9th, June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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