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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文化部

文化部公告:預告廢止「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Consign Act of MTAC and Its Subordinate Authorities"

發布於 2020-06-09 截止於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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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64
文心字第10930204314

主  旨:預告廢止「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文化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三、「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文化部蒙藏文化中心。

()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 電話:02-23566451

() 傳真:02-23416186

() 電子郵件:tammychen@moc.gov.tw

部  長 李永得

 

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會委員長交代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主管人員交代,由委員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委員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第 四 條  委員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其他有關本會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第 五 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第 六 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第 七 條  後任委員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委員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第 八 條  委員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上級機關核定。

第 九 條  第五條規定之清冊,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委員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委員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委員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十一  條  委員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委員長核定。

  十二  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委員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十三  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應親自辦理。

  十四  條  各級人員之移交,如經發現錯誤、移交不清者,移交人員應於接獲通知之限期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委員長核辦。

  十五  條  委員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十六  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十七  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陳報委員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委員長,對於第十四條及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依限移交清楚,逾期依法令規定程序移付懲戒。

  十八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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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09年10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文心字第10920477064號

文化部令:廢止「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Consign Act of MTAC and Its Subordinate Auth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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