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andatory Requirements of Water Efficiency Labeling Products for Water Use Equipment, Sanitary Ware or Other Equipment"
發布於 2021-02-18 截止於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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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經授水字第110202043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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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 三、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wra.gov.tw)「資訊服務/水利法規/水利法規查詢系統」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 地址: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 電話:02-89415082;04-22501320。 (四) 傳真:04-22501617。 (五) 電子郵件:A64P510@wra.gov.tw;a660151@wra.gov.tw。 部 長 王美花
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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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財政部已於110年6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