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9-11-27
截止於 202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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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自19年5月6日制定公布,並自20年1月1日施行以來,歷經14次修正,最近一次全盤修正係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為期符合國際趨勢及審查實務需求,並因應律師法之修正等議題,經廣納各界意見後,本部研提「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本次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14條、增訂2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明定律師或其他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者外,其他得為商標代理人之登錄條件、管理措施等相關事項,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之法據。
- 導入商標加速審查機制,回應外界取得商標註冊權利之急迫需求。
- 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相關商品或服務業務之實際需求,明定商標註冊申請人主體可包含經登記之商號或其他非法人團體。
- 進行申請程式之法規鬆綁;放寬主張優先權之程序要件、申請廢止之門檻。
- 明確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等內涵。
- 參酌專利法體例,明定對於商標註冊之撤銷,有可回復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商標權當然消滅或失效後,申請評定。
- 參酌專利法體例,新增商標之註冊經評定撤銷及廢止之確定時點及其法律效果。
- 將商標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之不得註冊情形移列為申請評定之事由,並放寬其申請評定之除斥期間。
(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對於本草案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隔日起60日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電話:(02)2376-6070。
傳真:(02)2735-9095。
電子郵件:ipotr@tipo.gov.tw。
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商標法自19年5月6日制定公布,並自20年1月1日施行以來,歷經14次修正,最近一次全盤修正係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為期符合國際趨勢及審查實務需求,並因應律師法之修正等議題,經廣納各界意見後,本部研提「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14條、增訂2條,其修正要點如下:明定律師或其他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者外,其他得為商標代理人之登錄條件、管理措施等相關事項,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之法據。導入商標加速審查機制,回應外界取得商標註冊權利之急迫需求。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相關商品或服務業務之實際需求,明定商標註冊申請人主體可包含經登記之商號或其他非法人團體。進行申請程式之法規鬆綁;放寬主張優先權之程序要件、申請廢止之門檻。明確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等內涵。參酌專利法體例,明定對於商標註冊之撤銷,有可回復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商標權當然消滅或失效後,申請評定。參酌專利法體例,新增商標之註冊經評定撤銷及廢止之確定時點及其法律效果。將商標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之不得註冊情形移列為申請評定之事由,並放寬其申請評定之除斥期間。(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對於本草案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隔日起60日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電話:(02)2376-6070。傳真:(02)2735-9095。電子郵件:ipotr@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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