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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公告:預告「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Approved Industry to Paragraph 4 of Article 36 of Labor Standards Act"

發布於 2021-05-04 截止於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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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430
勞動條3字第1100130272

主  旨:預告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三、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因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之需求(急單),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惟每年申請例假調整次數不得超過12次。爰擬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於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之需求時,得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再考量本案勞雇雙方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已有共識,爰縮短預告期間,凡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7

() 電話:02-85902728

() 傳真:02-85902738

() 電子郵件:1688chen@mol.gov.tw

部  長 許銘春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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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0年5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勞動條3字第1100130339號

勞動部公告: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自110年5月20日生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Approved Industry to Paragraph 4 of Article 36 of Labor Standards Act"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0th, Ma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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