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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公告:預告「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草案

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0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Overseas Compatriot Identity Certification Act"

發布於 2017-07-25 截止於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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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6721
僑綜證字第10607008731

主  旨:預告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僑務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六條。

三、「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ocac.gov.tw)「公告事項/法規」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3樓。

() 電話:02-23272916

() 傳真號碼:02-23566385

() 電子信箱:tiyuyeh@ocac.gov.tw

委  員  長 吳新興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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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僑務委員會 2017-10-06

綜整回應:

一、  本草案於預告期間,接獲民眾留言建議如下:

基於法規精簡及避免重複規範,本草案第10條毋須全文爰引「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之文字,建議修改為:「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有關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之種類認定。」,可避免因「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即須隨著修改。

二、  有關以上建議,經本會衡酌以下各節,仍維持原草案條文內容:

(一).             便民考量:查本草案第10條援引「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之規定,主因本會於受理民眾申辦華僑證照實務上迭獲反映,相關申辦條件定於同一法規,可便利民眾閱讀,毋須另行查找其他法規。

(二).             法規修正頻率不高:查「國籍法施行細則」有關國籍法證明文件種類之規定,自90年2月1日公布施行迄今,僅於93年及106年修正2次,頻率不高,本會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尚不致過於繁瑣。

三、  以上內容敬請卓參,十分感謝民眾於預告期間提供之寶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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