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諮議會公告:預告廢止「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TAIWAN PROVINCIAL CONSULTATIVE COUNCIL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Standard of Fee to View, Copy or Duplicat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by Taiwan Provincial Consultative Council"
發布於 2018-12-14
截止於 2018-12-17
討論(尚餘0 天)
0 留言
0
已關注
臺灣省諮議會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議研字第 10700017951 號
主 旨:預告廢止「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臺灣省諮議會。
二、廢止依據: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4 月 13 日「研商省級機關業務後續處理方向會議紀錄」及後續進度追蹤會議紀錄辦理。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tpa.gov.tw ),「數位典藏-檔案應用作業指引」網頁。
四、本會配合行政院省級機關業務移撥政策,相關檔案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接管,原提供民眾檔案應用之「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爰辦理廢止以符實際。由於本會自 108 年起去任務化不再辦理業務,礙於時間緊迫,本廢止公告預告 3 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3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臺灣省諮議會研究組
( 二 ) 地址: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4 號
( 三 ) 電話: 04-23311321
( 四 ) 傳真: 04-23332222
( 五 ) 電子郵件: tpcc@tpa.gov.tw
諮 議 長 鄭永金
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廢止理由
(
請參見PDF )
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 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本會之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三 條 重製或複製本會之政府資訊,依本會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四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五 條 申請本會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六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臺灣省諮議會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政府資訊 外觀型式
重製或複製方式
重製或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備註
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B4 (含)尺寸以下
每張 2 元
A3 尺寸
每張 3 元
圖像
翻拍
3×5 吋
每張 80 元
圖像原件翻拍以未有現成圖像電子檔者為限。
4×6 吋
每張 100 元
5×7 吋
每張 150 元
8×10 吋
每張 180 元
10×12 吋
每張 600 元
11×14 吋
每張 750 元
16×20 吋
每張 900 元
電子檔案- 網路預覽版( JPG/72dpi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B4 (含)尺寸以下
每張 2 元
1、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2、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3、光碟燒錄每片材料費及手續費合計收取新臺幣 50 元。
A3 尺寸
每張 3 元
相紙列印輸出
A4 (含)尺寸以下
每張 30 元
B4 (含)尺寸以上
每張 60 元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光碟
換算成 A4 頁數,每頁 2 元
電子檔案- 中間衍生檔( JPG/300dpi )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光碟
換算成 A4 頁數,每頁 300 元
Top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臺灣省諮議會公告:預告廢止「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臺灣省諮議會公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議研字第10700017951號主 旨:預告廢止「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臺灣省諮議會。二、廢止依據: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4月13日「研商省級機關業務後續處理方向會議紀錄」及後續進度追蹤會議紀錄辦理。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tpa.gov.tw),「數位典藏-檔案應用作業指引」網頁。四、本會配合行政院省級機關業務移撥政策,相關檔案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接管,原提供民眾檔案應用之「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爰辦理廢止以符實際。由於本會自108年起去任務化不再辦理業務,礙於時間緊迫,本廢止公告預告3日。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臺灣省諮議會研究組(二)地址: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4號(三)電話:04-23311321(四)傳真:04-23332222(五)電子郵件:tpcc@tpa.gov.tw諮議長 鄭永金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廢止理由(請參見PDF)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本會之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第 三 條 重製或複製本會之政府資訊,依本會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第 四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第 五 條 申請本會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第 六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附表臺灣省諮議會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政府資訊外觀型式重製或複製方式重製或複製格式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價)備註紙張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2元A3尺寸每張3元圖像翻拍3×5吋每張80元圖像原件翻拍以未有現成圖像電子檔者為限。4×6吋每張100元5×7吋每張150元8×10吋每張180元10×12吋每張600元11×14吋每張750元16×20吋每張900元電子檔案-網路預覽版(JPG/72dpi)紙張黑白列印輸出B4(含)尺寸以下每張2元1、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2、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3、光碟燒錄每片材料費及手續費合計收取新臺幣50元。A3尺寸每張3元相紙列印輸出A4(含)尺寸以下每張30元B4(含)尺寸以上每張60元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光碟換算成A4頁數,每頁2元電子檔案-中間衍生檔(JPG/300dpi)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光碟換算成A4頁數,每頁300元 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