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臺灣省諮議會

臺灣省諮議會公告:預告廢止「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TAIWAN PROVINCIAL CONSULTATIVE COUNCIL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Standard of Fee to View, Copy or Duplicat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by Taiwan Provincial Consultative Council"

發布於 2018-12-14 截止於 2018-12-17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留言 0 已關注

臺灣省諮議會公告 中華民國1071211
議研字第10700017951

主  旨:預告廢止「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臺灣省諮議會。

二、廢止依據: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413日「研商省級機關業務後續處理方向會議紀錄」及後續進度追蹤會議紀錄辦理。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tpa.gov.tw),「數位典藏-檔案應用作業指引」網頁。

四、本會配合行政院省級機關業務移撥政策,相關檔案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接管,原提供民眾檔案應用之「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爰辦理廢止以符實際。由於本會自108年起去任務化不再辦理業務,礙於時間緊迫,本廢止公告預告3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臺灣省諮議會研究組

() 地址: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4

() 電話:04-23311321

() 傳真:04-23332222

() 電子郵件:tpcc@tpa.gov.tw

諮 議 長 鄭永金

 

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廢止理由 請參見PDF

 

臺灣省諮議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本會之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三 條  重製或複製本會之政府資訊,依本會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四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五 條  申請本會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六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臺灣省諮議會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政府資訊
外觀型式

重製或複製方式

重製或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備註

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2

 

A3尺寸

每張3

圖像

翻拍

3×5

每張80

圖像原件翻拍以未有現成圖像電子檔者為限。

4×6

每張100

5×7

每張150

8×10

每張180

10×12

每張600

11×14

每張750

16×20

每張900

電子檔案-
網路預覽版(JPG/72dpi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2

1、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2、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3、光碟燒錄每片材料費及手續費合計收取新臺幣50元。

A3尺寸

每張3

相紙列印輸出

A4(含)尺寸以下

每張30

B4(含)尺寸以上

每張60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光碟

換算成A4頁數,每頁2

電子檔案-
中間衍生檔(JPG/300dpi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光碟

換算成A4頁數,每頁300

 

 

 

 

Top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