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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預告「海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0-08-20 截止於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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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交航(一)字第10998001811號

主旨:預告「海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
一、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二、行政院105年12月15日院授發資字第10515006581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海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法規/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草案預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join.gov.tw/policies/)。
三、本次部分條文修正,為納入各方意見達成共識之條文,且為業界普遍反映之急迫性議題,為儘早完成立法程序以解決實務問題,爰將公告期間調整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網站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電話:02-8978-2854。
(四)傳真:02-2705-580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次部分條文修正,為納入各方意見達成共識之條文,且為業界普遍反映之急迫性議題,為儘早完成立法程序以解決實務問題,爰將公告期間調整為30日。

機關回應

交通部航港局 2020-09-22

民眾提問:針對第51條未提領,草案試圖解決實務受貨人未提領之作法,立意良好,但運送契約之締約當事人是託運人,應該明文若無法銷毀或銷毀所需費用過鉅,託運人仍有責任應該對運送人要負責(包括因運送所衍生之損害(如倉租/櫃租)或是櫃子無法使用之收益 另外訂60天可以銷毀有無其他配套措施?如涉其環保是否因知會相關部門

1.有關本草案第51條第5項之「依現實情形處理」部分之費用,涉及受領遲延之保管費用及處理費用,本局將納入草案修正研議。
2.至有關銷毀事項如涉環保等其他公法上義務,自應符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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