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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Nationwide Foundations of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pply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24 of 'Foundations Act' about the Specified Amount for the Total Property and Annual Income"

發布於 2019-01-16 截止於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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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111
台內營字第1080800666

主  旨:預告訂定「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24條第3項。

三、「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

()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342

() 電話:02-87712647

() 傳真:02-27525947

() 電子郵件:irchung@cpami.gov.tw

五、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781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80881號總統令制定公布。依本法第76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為配合本法將於10821日施行,以利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有所依循及後續進行法制作業,經內政部審認有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6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徐國勇

 

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草案

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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