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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aiwa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Certificate Examinations"

發布於 2020-05-06 截止於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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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51
臺教社(四)字第1090058953A

主  旨:預告修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10條第1項。

三、「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終身教育司。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電話:02-77366812

() 傳真:02-33932319

() 電子郵件:celinegan@mail.moe.gov.tw

部  長 潘文忠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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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09年8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臺教社(四)字第1090113731B號

教育部令:修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aiwa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Certificate Exami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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