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aiwa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Certificate Examinations"
發布於 2020-05-06 截止於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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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臺教社(四)字第1090058953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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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終身教育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6812。
(四) 傳真:02-33932319。
(五) 電子郵件:celinegan@mail.moe.gov.tw。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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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09年8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