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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第19條、第31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7, 19 and 3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Issuers"

發布於 2020-01-21 截止於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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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116
金管證審字第1090360235

主  旨: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為利公司及早因應本次修正,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85號。

() 電話:(02)27747172

() 傳真:(02)87734152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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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09年3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金管證審字第109036095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第19條、第31條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7, 19 and 3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Issu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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