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周知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8-14
截止於 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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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自103年12月3日起施行,為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利之意旨,避免以特定疾病作為要件,排除特定群體從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之權利,爰修正專利師法第4條及第37條,刪除「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作為充任專利師及擔任專利代理人之消極資格限制。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公告周知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修正草案,對於本草案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您的寶貴意見。(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7-10-25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專利師法第4條及第37條修正草案之關注與意見。
本次修正草案刪除『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作為充任專利師及擔任專利代理人之消極資格限制,說明如下:
- 依據現行專利師法規定,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時,須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業,始予以撤銷或廢除證照;「不能執行業務」即是撤銷或廢止證照之核心要件;如將精神疾病列為消極條件,排除特定群體(身心障礙者)執業之權利,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憲法保障身障礙者權利之虞。
- 就醫學實務而言,醫師僅能判斷病患的病情狀況及風險,而無法去認定個案是否具有專業執業能力;過往亦無任何因精神疾病或身心違常經專業醫師認定無法執業,而撤銷或廢止證照之案例。
基於上述理由,本修正草案仍將以原公告內容報請行政院核定,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應享有平等工作權利之意旨,健全我國身心障礙者之人格發展與權益保障。
再次感謝各界對本案之關注與意見!
公告周知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修正草案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自103年12月3日起施行,為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利之意旨,避免以特定疾病作為要件,排除特定群體從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之權利,爰修正專利師法第4條及第37條,刪除「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作為充任專利師及擔任專利代理人之消極資格限制。二、為廣納各界意見,公告周知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修正草案,對於本草案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您的寶貴意見。(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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