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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廢止「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Standards of Authorized Fees for the Assessment of Senior High School Textbooks"

發布於 2020-05-07 截止於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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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55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8139A

主  旨:預告廢止「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教育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21條第4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組。

() 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電話:04-37061071

() 傳真:04-23321634

() 電子郵件:e-2251@mail.k12ea.gov.tw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 請參見PDF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審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或於教科用書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教科用書者,應依下列費額向徵收機關或其指定之帳戶一次繳清審定費:

一、申請審定:每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申請修訂:每冊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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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09年11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1103B號

教育部令:廢止「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Standards of Authorized Fees for the Assessment of Senior High School Text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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