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regarding those public or private premises that, prior to engagement in the burning of forests and fields with a permit to ignite fires in forests and fields, have already applied to the special municipality, county or city competent authority and received authorization shall be exempted from the penalties imposed pursuant to the "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
發布於 2019-01-18 截止於 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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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環署空字第10800040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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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公告已提升至「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範,爰廢止本公告。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相關法規有儘速修訂之必要,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209
(四) 傳真:(02)23810642
(五) 電子郵件:ahkuo@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廢止總說明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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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92年12月17日 環署空字第0920091990B號 |
主 旨:公告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
一、公私場所依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者,並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但下列地區者,不得申請核可:
(一)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公告劃定之一級防制區。
(二) 具農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之直轄市或縣(市)區域。
(三) 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或高速公路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
二、經核可者進行燃燒時,其燃燒之物質,僅限於植物及病蟲蟲體,並應派人現場全程監視。遇有嚴重污染或影響鄰近住家、學校、醫院、養護機構及交通安全之情形,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處理。
三、當地主管機關於下列情形,得令暫緩核可行為:
(一) 核可地點及期間為中央主管機關預報空氣品質等級為不良、非常不良、或有害之地區或時段。
(二) 核可期間之氣象條件有不利於污染物擴散之虞者。
署 長 郝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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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9年4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