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Air Emission Standards of Mobile Source"
發布於 2020-06-29 截止於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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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環署空字第10900473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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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為利於國內國產車廠、進口車代理商、以及相關車廠對於新冠肺炎衝擊車輛產業,進行及早因應,並利於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既有車型(即汽油汽車五期車)能夠繼續生產、製造或進口,以符實需,故有急迫性,爰將預告時間縮短為7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306
(四) 傳真:(02)23711394
(五) 電子郵件:wangcy@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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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9年7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