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9 and 14-1 of "Regulations of the Volunteer Enlisted Soldier for Selection and Training"
發布於 2018-01-18 截止於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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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國資人力字第10700001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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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辦理「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
二、「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三、本案僅為志願士兵甄選條件修正,經檢視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各界人士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自行政院公報刊登之日起至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資源司人力資源處林益台先生陳述意見。
(一)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二) 電話:02-2311-6117轉635617。
(三) 傳真:02-8509-9345。
(四) 電子信箱:mpd1@mail.mil.tw。
部 長 馮世寬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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