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請各界惠示意見
發布於 2016-12-28
截止於 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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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留本部設置專業中介組織之彈性,並強化其功能,以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與產業化,俾落實共同促進文化經濟發展之政策目標,本部刻正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修正作業,並研擬修正草案(如附件1)。
二、為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對於修正草案內容有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起60日內惠示意見,並將意見表電子檔(詳附件2)寄至angel0408@moc.gov.tw。
(一)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二)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三)電 話:(02)8512-6570
(四)電子郵件:angel0408@moc.gov.tw
為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請各界惠示意見
一、為保留本部設置專業中介組織之彈性,並強化其功能,以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與產業化,俾落實共同促進文化經濟發展之政策目標,本部刻正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修正作業,並研擬修正草案(如附件1)。二、為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對於修正草案內容有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起60日內惠示意見,並將意見表電子檔(詳附件2)寄至angel0408@moc.gov.tw。(一)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創發展司(二)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三)電 話:(02)8512-6570(四)電子郵件:angel0408@mo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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