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Applicable Scope and Capacity Standards for Buildings Equipped with Permeable, Water Retaining or Flood Detention Facilities"
發布於 2018-12-17 截止於 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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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經授水字第107202173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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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三。
三、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為因應氣候異常、加速減輕極端降雨所造成之影響,同時儘早降低因建築開發所導致基地週邊及下游地區之淹水風險等目的,有實施之時效性需求,爰縮短預告期間為十四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
(三) 電話:04-22501319;04-22501265。
(四) 傳真:04-22501617。
(五) 電子郵件:a660130@wra.gov.tw;a630280@wra.gov.tw。
部 長 沈榮津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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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08年3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