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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預告「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4條、第9條、第12條及「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4條、第10條、第13條修正草案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9 and 12 of "Regulations for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elevision Programs and Advertisements, Product Placement Marketing, and Sponsorships" and Article 4, 10 and 13 of "Regulations for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Radio Programs and Advertisements and Product Placement Marketing and Sponsorships"

發布於 2018-07-20 截止於 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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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7717
通傳內容字第10748018371

主  旨:預告修正「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草案及「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三、「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及「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新聞公告」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33438516

() 傳真:02-33432642

() 電子郵件:lihsuan@ncc.gov.tw

主任委員 詹婷怡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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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8年4月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通傳內容字第10848008011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修正「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4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10 and 13 of "Regulations for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Radio Programs and Advertisements and Product Placement Marketing and Sponsor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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