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8-07-16
截止於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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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交航(一)字第1079800145號
主旨:預告「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草案預告」網頁。
三、本次修正係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實施,法規之增修應於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且經邀集身心障礙團體等各界召會研商獲有共識,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爰採較短公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隔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電話:02-8978-2644
(四)傳真:02-2701-8496
(五)電子郵件:seafarers@motcmpb.gov.tw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次修正係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實施,法規之增修應於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且經邀集身心障礙團體等各界召會研商獲有共識,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爰採較短公告期間。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18-07-31
綜整回應: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權責機關: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
諮詢日期:107年7月16日至107年7月30日
回應日期:107年7月31日
諮詢主題 |
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諮詢內容 |
透過多元溝通、網實整合及全民協作之理念,於法規草案預告期間,徵詢各方意見使政策完備並符合民意。 |
分析說明 |
- 「船員法」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六次修正。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修正為「失能」。
- 法規草案預告期間,民眾反映意見1則。
|
參採情形或後續推動規劃 |
參採情形詳如附件 |
致謝 |
感謝留言者提供寶貴經驗,使法案更臻完備。 |
附件:參採情形一覽表
民眾建議內容 |
處理說明 |
參採情形 |
本法在民國88年公布時,就存在錯字,如果能趁本次修法一併改正,可彌補缺失。 本法第19、22、46、66、72及80條共計六個條文中,出現「沈」沒一詞。向教育部 終身教育司查詢,目前只有「沉沒」,沒有「ㄕㄣv沈沒」,請評估將錯字修正納入修 法考慮。 |
一、查教育部異體字字典「沈」音ㄔㄣˊ,同「沉」。兩字互為異體;且查民法、 災害防救法、就業服務法及關稅法等相關規定皆作「沈沒」,並非所稱為錯字。 二、另將「沈」字修正為「沉」一節,後續於本法第19、22、46、66、72及80 條條文作實質內容修正討論時,將併同納入考量。 |
不予採納 |
預告「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交通部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發文字號:交航(一)字第1079800145號主旨:預告「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據: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二、「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草案預告」網頁。三、本次修正係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實施,法規之增修應於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且經邀集身心障礙團體等各界召會研商獲有共識,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爰採較短公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三)電話:02-8978-2644(四)傳真:02-2701-8496(五)電子郵件:seafarers@motcm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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