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預告「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Providing Legal Aid in Lawsuits Concerning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發布於 2021-01-14
截止於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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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條 4 字第 1090131128A 號
主 旨:預告修正「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三、「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mol.gov.tw ),「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77 號 7 樓
( 三 ) 電話: 02-85901219
( 四 ) 傳真: 02-85902738
( 五 ) 電子郵件: gfl995837@mol.gov.tw
部 長 許銘春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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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0年6月1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勞動條4字第1100130456號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Providing Legal Aid in Lawsuits Concerning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
2021-06-17
綜整回應: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審核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法律扶助之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擔任,餘由主管機關派兼,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審核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離職時,補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二、查依本辦法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扶助時,可向本部請求律師代撰書狀費用及律師費,本部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委員係從相關領域遴聘,依專業協助審理申請案件。 感謝您對本案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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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90131128A號主 旨:預告修正「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勞動部。二、修正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三、「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7樓(三)電話:02-85901219(四)傳真:02-85902738(五)電子郵件:gfl995837@mol.gov.tw部 長 許銘春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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