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OMIC ENERGY COUNCIL,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1 of "Regulations for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of Appl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License of Radioactive Wastes Treatment, Storage and Final Disposal Facilities"
發布於 2020-04-07 截止於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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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會物字第109000391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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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之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七條。
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ec.gov.tw)/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最新訊息/草案預告,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二)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3樓。
(三) 電話:02-22322317。
(四) 傳真:02-22322307。
(五) 電子郵件:twl@aec.gov.tw。
主任委員 謝曉星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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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原能會已於109年8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