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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5 of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Assessment and Recognition of Academic Credentials for Mainland Area"

發布於 2019-05-27 截止於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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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522
臺教高(五)字第1080041128A

主  旨:預告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4條、第5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2條第1項。

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電話:(02)77365902

() 傳真:(02)23976944

() 電子郵件:hcl2004@mail.moe.gov.tw

部  長 潘文忠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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