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Organizational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the Wage Arrears Payment Fund of the Ministry of Labor"
發布於 2021-01-14 截止於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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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勞動條2字第10901311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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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 附修正「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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