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廢止「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Allowed Items of Ancillary Businesses for MOI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Sewer System Construction"
發布於 2020-06-03
截止於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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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台內營字第 1090808346 號
主 旨:預告廢止「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1 條第 3 款。
三、「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i.gov.tw )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2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二 )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6 樓
( 三 ) 電話: 02-89953735
( 四 ) 傳真: 02-85212907
( 五 ) 電子郵件: smtn42@cpami.gov.tw
五、本案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後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應予廢止, 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3 款第 5 目規定,預告期間為 20 日。
部 長 徐國勇
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廢止理由
(
請參見PDF )
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
公共建設
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
使用容許項目內容
污水下水道
農業
農作產銷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
林業設施
化學業
基本化學工業製造業之廠房、辦公及營業設施
電力供應
發電、供電設施
餐飲業
餐飲設施
體育運動業
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設施及運動訓練設施
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觀光遊樂設施
觀光旅館
旅館
環保服務業
環境檢測服務業設施
環保設備製造業設施
再生水製造業之廠房、辦公及營業設施
污水回收處理設施
污泥回收再處理設施
廢棄物清除設施
停車場經營業
停車場
汽車駕訓業
汽車教練場
汽車服務業
汽車修理設施
汽車拖吊設施
汽車清洗設施
污水下水道管線所附設纜線之租賃
污水下水道管線所附設纜線
倉儲業
堆棧、棚棧、一般倉庫、冷藏庫、保稅倉庫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營建餘土之暫存、堆置、加工、分類等處理功能設施
備註:
一、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主辦機關視需要協調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後,據以開發、興建供該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使用。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經營之附屬事業,依法令需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之。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污水下水道之附屬事業容許項目,由主辦機關視其性質,於辦理可行性研究與先期規劃作業時綜合考量。
三、為因應社會、經濟環境之變遷及個案之特殊需要,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精神,經主辦機關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擬具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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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9年7月1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台內營字第1090811322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Allowed Items of Ancillary Businesses for MOI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Sewer System Construction" (aboli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6th, Jul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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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廢止「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台內營字第1090808346號主 旨:預告廢止「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內政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三、「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三)電話:02-89953735(四)傳真:02-85212907(五)電子郵件:smtn42@cpami.gov.tw五、本案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後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應予廢止,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5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部 長 徐國勇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廢止理由(請參見PDF)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公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使用容許項目內容污水下水道農業農作產銷設施休閒農業設施林業設施化學業基本化學工業製造業之廠房、辦公及營業設施電力供應發電、供電設施餐飲業餐飲設施體育運動業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設施及運動訓練設施觀光及旅遊服務業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旅館環保服務業環境檢測服務業設施環保設備製造業設施再生水製造業之廠房、辦公及營業設施污水回收處理設施污泥回收再處理設施廢棄物清除設施停車場經營業停車場汽車駕訓業汽車教練場汽車服務業汽車修理設施汽車拖吊設施汽車清洗設施污水下水道管線所附設纜線之租賃污水下水道管線所附設纜線倉儲業堆棧、棚棧、一般倉庫、冷藏庫、保稅倉庫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營建餘土之暫存、堆置、加工、分類等處理功能設施備註:一、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主辦機關視需要協調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後,據以開發、興建供該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使用。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經營之附屬事業,依法令需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之。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污水下水道之附屬事業容許項目,由主辦機關視其性質,於辦理可行性研究與先期規劃作業時綜合考量。三、為因應社會、經濟環境之變遷及個案之特殊需要,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精神,經主辦機關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擬具其他項目。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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