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Tourism Bus Rental"
發布於 2018-06-13 截止於 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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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交路(一)字第107860040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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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motc.gov.tw),「交通部法規/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
(二)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三) 電話:02-23070123
(四) 傳真:02-23070160
(五) 電子郵件:lin5829@thb.gov.tw
部 長 賀陳旦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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