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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03-1 of "Regulations for Automobile Transportation Operators"

發布於 2019-02-25 截止於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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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221
交路字第1085002453

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九條。

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部法規/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路政司。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2349-29002117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郵件:mc_wu@motc.gov.tw

部  長 林佳龍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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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08年6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交路字第10850075501號

交通部令: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條文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03-1 of "Regulations for Automobile Transportation Operators"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19-05-23

綜整回應:

本次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民眾所提建議,交通部綜整回應如次:

一、由於資通科技導入運輸系統後,使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臺業者(如Uber等)合作提供附隨駕駛服務之營運型態與計程車客運業派遣車輛載客之服務方式,漸產生業態模糊與市場重疊之情形,且部分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臺業者合作後,由資訊平臺業者主導提供即時派遣、短途載客及自訂費率,形同「穿著租賃車的外衣,作著計程車的生意」,已嚴重破壞市場秩序。

二、政府有責任維護公平競爭與保護消費者權益,使「提供相同服務者受同樣規範」、「避免租賃車提供計程車服務」及「計程車與租賃車各自回歸原有營業本質」,故交通部於108年2月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明確規範以同時具有附隨駕駛、運用手機APP及提供即時媒合短途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者為對象,使其有所依循之規範及健全發展。

三、交通部樂見新資訊技術運用於運輸系統上,也支持創新科技,且歡迎業者在臺發展,以協助提升產業革新,理念始終如一,無朝令夕改。

四、本草案預告期間2個月,除交通部公路總局分別於北中南東舉行分區座談會外,另交通部陸續邀請Uber、小客車租賃業全國聯合會、網路叫車平台駕駛自救會及計程車業界公工會等代表會面,瞭解其困境與所需協助事項,並就政府後續相關作為進行意見交流。

五、有關本草案內容「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係交通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規定於94年7月訂定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其上開兩規定中已明文規定按「日」或按「時」起租計算,並非新增之限制。

六、本草案實施後,Uber倘有心在臺灣真正落地納管,仍有很多方式可繼續營運發展,並不會消失,例如:Uber可以資訊平臺角色,與小客車租賃業或計程車車隊合作;在臺灣申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派遣一般計程車,其資格門檻並不高,且Uber成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後,可再申請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即可派遣多元化計程車。

七、為顧及小客車租賃業附隨駕駛之生計,交通部已盤點目前計程車空車額1.8萬個尚足以吸納此類租賃車,以及協調警政機關視需要增加考試名額,並提供詳細報考資訊,以利駕駛人便於報名「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考試,至於部分附隨駕駛反映轉換為計程車可能面臨車輛貸款利率增加問題,交通部亦會盡力提供協助。

八、有關多元化計程車,其相較於一般計程車,已在外觀、費率及營運模式鬆綁,經營之業者可依消費者乘車需求提供多元、客製及精緻之載客服務;另多元化計程車費率可由經營業者自訂,只要在地方政府核定之運價範圍內即可。

九、在臺灣,汽車運輸業(含公路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等)是特許行業,費率受到管制,且只有汽車運輸業才能訂價,資訊平臺業並無參與訂價之資格。

十、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對於提供運輸服務之業者,均應接受政府監管,亦應善盡義務,履行公共責任,故本草案修正非零和比賽,期以未來達成乘客至上,讓各業回歸原有營業本質,在市場上各司其職,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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