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for Subsidizing of Domestic Training and Continuing Education of Mongolian and Tibetan Affairs Commission"
發布於 2020-06-09 截止於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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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文心字第109302043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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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蒙藏委員會國內訓練進修選送補助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文化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三、「蒙藏委員會國內訓練進修選送補助辦法」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文化部蒙藏文化中心。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三) 電話:02-23566451。 (四) 傳真:02-23416186。 (五) 電子郵件:tammychen@moc.gov.tw。 部 長 李永得
蒙藏委員會國內訓練進修選送補助辦法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蒙藏委員會國內訓練進修選送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 二 條 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員國內訓練進修之選送與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 三 條 本會選送職員訓練進修優先順序: 本會符合選送資格人員,除各該項訓練進修之辦理機關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排定優先選送順序: 一、訓練進修課程與業務性質相關者優先。 二、職務列等高者優先選送。 三、職務列等相同者,以到會服務年資較長者優先。 四、職務列等相同者,到會服務年資亦相同者,按資績評分(依陞遷評分標準)排定優先順序。 第 四 條 本會選送職員訓練進修補助規定如下: 一、訓練部分: 除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接受之職前或在職訓練(例如: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等訓練),由本會編列之訓練經費支應外,其餘訓練在所需費用三分之一範圍內,專案簽核予以補助,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整。 二、入學進修部分: (一) 本會選送公餘進修攻讀大學學位者,每一學期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 (二) 本會選送公餘進修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每一學期以不超過壹萬元為原則(不分公、私立學校),補助年限,碩士班二年,博士班三年。 (三) 本會選送公餘進修補助人員人數,全會全年以三名為限。 三、選修學分部分: 本會選送公餘選修學分,其補助方式比照第一款有關訓練補助規定辦理,且連同訓練補助費用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五千元整。 前項第二、三款以外之進修人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第 五 條 本會選送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於每月加班時數內,應扣除進修時數,始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第 六 條 本會選送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以八小時為限,進修碩士班以二年為限、博士班以三年為限,修畢學分後之論文寫作,由本會視業務狀況審酌核予公假。 第 七 條 自行申請參加進修人員,經本會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進修者,其加班時數及公假時數之規定,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不給予費用補助。 第 八 條 訓練人員應於訓練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結業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送本會人事室於年底統一辦理補助訓練費用;進修人員應於學期結束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二個月內,檢附成績單(各科達七十分以上者)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其不及格科目之費用不予補助。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刪除)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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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09年10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